CRS 信息互换与个人海外资产的税务合规途径!

近几个月,多地税务部门接连要求有境外收入的中国居民依法申报纳税,其中海外股票交易收益备受关注。这一现象让 CRS(共同申报准则)再次成为焦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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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S 是 OECD 在 2014 年推出的跨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,旨在打击跨境逃税。中国 2015 年加入,2018 年首次完成信息交换,目前已与全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数据互通,成为全球最大的跨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。

本文将从 CRS 规则出发,解析其基础概念、区域规则对比和信息交换实践,再聚焦个人海外资产,介绍 个人所得税下CFC(受控外国公司)规则,最后探讨信托与 CRS 信息交换的影响及规划考量。

01 海外账户信息互换规则—CRS

(一)CRS 概述

CRS 即共同申报准则,由 OECD 主导,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的要求与流程,就像 “全球税务信息互换驿站”,参与国定期自动交换彼此税务居民在本地的金融账户信息。目前已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。中国作为签署国,正加大对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征税力度。

(二)税务居民判定

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是 CRS 信息交换的核心。中国税务居民认定有两个标准:一是因户籍、家庭等在中国习惯性居住;二是在中国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满 183 天。符合其一即为中国税务居民,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,其海外收入可能通过 CRS 被纳入中国税务监管。

(三)CRS 交换信息

CRS 交换的信息很广泛,有账户所有者的姓名、住址、税务识别号、账户号、余额等,还有一年内的利息、股息、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。个人的存款账户、股票账户、投资股权等基本都会被申报,涉及银行、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。

(四)CRS 信息流转

流转流程为:一国(地区)金融机构识别另一国(地区)税务居民账户,按年向本地主管部门报送信息,再由本地税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部门交换,为跨境税源监管提供支持。

02 CRS区域规则对比与信息交换实践

(一)中国HK和新加坡的 CRS 规则

中国HK:2016 年通过相关条例实施 CRS,金融机构需对客户信息申报,范围涵盖各类金融机构,要调查存量和增量账户,识别非HK税务居民,收集信息报给HK税务局,再由其与其他参与国(地区)交换。

新加坡:2016 年将 CRS 要求纳入国内立法,授权金融机构收集账户信息,调查账户识别非新加坡税务居民,报给新加坡国内税务局,再由其提供给其他参与国(地区)。

(二)信息交换实践

截至 2024 年,111 个司法管辖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。2023 年全球交换信息超 1.34 亿条,涉及资产近 12 万亿欧元,追缴超 1300 亿欧元税款等。2021 年,向中国大陆、中国HK、新加坡、澳大利亚税务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和账户数量各有不同,且这些地区都开展了核查活动。

03 个人海外资产的挑战—个人CFC问题

受控外国公司(CFC)规则是为打击税务居民将所得留在境外不纳税的行为。2018 年中国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,规定居民个人控制的、设在低税负国家(地区)的企业,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应归居民个人的利润,税务机关可调整纳税。这让通过低税率地区壳公司避税的模式面临挑战。

04 信托与 CRS 信息交换

设立信托对税务信息交换的影响复杂,取决于多种因素。CRS 全面实施后,信托相关地区多参与信息交换,信托信息常被交换。信托架构复杂能为税务规划提供灵活性,但税务机关有能力识别实际受益人和利益归属,靠结构复杂避税有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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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托是合法工具,合理设计可优化税务负担,还能避免 CFC 规则直接适用。不过,信托税务处理与相关方税务居民身份有关,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信托收益等信息可能被追踪,需合理规划信托架构与税务居民身份的匹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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